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93號
PTDV,109,司促,4893,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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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93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楊家容即楊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㈩、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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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