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71號
PTDV,109,司促,4871,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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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黃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元,自民國( 下同) 一百零九年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參
  佰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綉玲於民國92年9 月5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
  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7年4 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
  52,70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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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