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487號
TYDV,106,司促,15487,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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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87號
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素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系爭借款有無約定清償期限或已依民法第478 絛定期一
  個月以上期間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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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