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05號
PTDV,109,司促,4705,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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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泉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94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泉利於民國93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4月
  0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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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