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8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清福 上列聲請人與黃東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東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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