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82號
PTDV,109,司促,4682,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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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清福 
上列聲請人與黃東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東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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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