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77號
PTDV,109,司促,4677,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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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倪文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邦內坡義式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許津嘉、債務人許飴純許枝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邦內坡義式餐飲有限公司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故請提出邦內坡義式餐飲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
  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
  ,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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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內坡義式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