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柯美吟
債 務 人 劉良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貳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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