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佩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周佩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09 年03月25日止累計71,760元正未給付,其中67,041元
為消費款;3,519 元為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6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序號│(新臺幣)│ │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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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938 元 │周佩菁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3 月26日│ │分之14.54 │
├──┼─────┼─────┼─────┼─────┼─────┤
│ 002│66,103元 │周佩菁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3 月26日│ │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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