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松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松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9日止累計63,434元正未給付,
其中59,462元為消費款;2,974 元為循環利息;998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 息起算│利息截止日│ 利 息計算│
│序號│(新臺幣)│ │日 │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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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15,755元 │林松逸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3 月01日│ │分之7.04 │
├──┼─────┼─────┼─────┼─────┼─────┤
│ 002│43,707元 │林松逸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3 月01日│ │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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