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01號
PTDV,109,司促,4601,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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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松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松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9日止累計63,434元正未給付,
  其中59,462元為消費款;2,974 元為循環利息;998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 息起算│利息截止日│ 利 息計算│
│序號│(新臺幣)│     │日    │     │方式   │
├──┼─────┼─────┼─────┼─────┼─────┤
│ 001│15,755元 │林松逸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3 月01日│     │分之7.04 │
├──┼─────┼─────┼─────┼─────┼─────┤
│ 002│43,707元 │林松逸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3 月01日│     │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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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