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主文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主文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約定自106 年3 月21日起至109 年3 月 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3 月26日止累計43,406元未給付,其中39,247元為本金; 2,866 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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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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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黃主文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06 │
│ │39,247元│ │3 月27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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