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81號
PTDV,109,司促,4581,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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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錦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零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錦花於民國94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 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4年07月
  01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26日止累計374,277
  元正未給付,其中109,251 元為本金;264,942 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錦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26日止累計252,763 元正未給付
  ,其中69,028元為消費款;180,135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序號│(新臺幣)│     │     │     │式    │
├──┼─────┼─────┼─────┼─────┼─────┤
│ 001│109,251元 │吳錦花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3 月27日│     │分之15  │
├──┼─────┼─────┼─────┼─────┼─────┤
│ 002│69,028元 │吳錦花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3 月27日│     │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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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