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錦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零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錦花於民國94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 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4年07月
01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26日止累計374,277
元正未給付,其中109,251 元為本金;264,942 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錦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26日止累計252,763 元正未給付
,其中69,028元為消費款;180,135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序號│(新臺幣)│ │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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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109,251元 │吳錦花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3 月27日│ │分之15 │
├──┼─────┼─────┼─────┼─────┼─────┤
│ 002│69,028元 │吳錦花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3 月27日│ │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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