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22號
PTDV,109,司促,4522,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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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翠英 

上列聲請人與潘氏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或「自民國109 年3 月10日」(請具體表明何者正
  確)?
二、承上、利息起算日如為民國109 年3 月10日,請釋明何以自
  該日起算利息?
三、請提出「完整」之存證信函及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至院
  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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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