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37號
PTDV,109,司促,4437,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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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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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