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78號
PTDV,109,司促,4378,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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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阿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阿財於民國92年3 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自92年3 月27日
  起至96年3 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2
  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109 年3 月24日止累計117,447 元未給付,其中38,517元
  為本金;76,931元為利息;1,999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阿財於92年6 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
  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自92年6 月26日起至96年6 月2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3 月24日止
  累計245,408 元未給付,其中69,243元為本金;176,081 元
  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
  利息。
㈢、債務人邱阿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9 年3 月24日止累計225,712 元未給付,其
  中62,171元為消費款;159,941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邱阿財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25 │
│  │38,517元│     │3 月2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邱阿財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9,243元│     │3 月25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邱阿財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2,171元│     │3 月25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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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