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阿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阿財於民國92年3 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自92年3 月27日
起至96年3 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2
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109 年3 月24日止累計117,447 元未給付,其中38,517元
為本金;76,931元為利息;1,999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阿財於92年6 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
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自92年6 月26日起至96年6 月2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3 月24日止
累計245,408 元未給付,其中69,243元為本金;176,081 元
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
利息。
㈢、債務人邱阿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9 年3 月24日止累計225,712 元未給付,其
中62,171元為消費款;159,941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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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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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邱阿財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25 │
│ │38,517元│ │3 月2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邱阿財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9,243元│ │3 月25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邱阿財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2,171元│ │3 月2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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