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志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志中於民國93年10月4 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50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自93年10月4 日起
至95年10月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採固
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3 月24日止累計150,891 元未給付,其中43,545元為本金
;107,262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志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9 年3 月24日止累計271,679 元未給付,其中
73,637元為消費款;194,442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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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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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邱志中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3,545元│ │3 月2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邱志中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73,637元│ │3 月2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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