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明崇
一、請求金額及數量
㈠、【現金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玖佰
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㈡、【信用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
玖拾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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