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66號
PTDV,109,司促,4266,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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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明崇 




一、請求金額及數量
㈠、【現金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玖佰
  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㈡、【信用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
  玖拾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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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