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28號
PTDV,109,司促,4228,202005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稚茹 



上列聲請人與毛韋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狀載釋明文件,本件相關匯款紀錄共計似僅新臺幣259,
  500 元,何以聲請人主張共借284,685 元?請提出相關債權
  紀錄至院。
二、另核狀內對話截圖,聲請人僅就新臺幣25萬元催告,其餘金
  額部分請陳明是否有為催告,如有請提出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