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23號
PTDV,109,司促,4223,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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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㈡、新臺幣玖萬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
  陸仟貳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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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