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21號
PTDV,109,司促,4221,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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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孫裕焱申翠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通知債務人孫裕焱未依約繳款之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
  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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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