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孫裕焱、申翠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通知債務人孫裕焱未依約繳款之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 面影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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