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02號
PTDV,109,司促,4202,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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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另按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
  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
  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經查
  ,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信用貸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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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