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79號
PTDV,109,司促,4179,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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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李湘榆即李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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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