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75號
PTDV,109,司促,4175,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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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柯錦莉即尤錦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柒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69 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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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