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27號
PTDV,109,司促,4127,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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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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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