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044號
PTDV,109,司促,4044,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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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羅英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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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