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42號
PTDV,109,司促,3942,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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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4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松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松逸於民國107 年6 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8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9 年3 月3 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942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36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100 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
  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94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松逸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79 │
│  │1,104元 │     │3 月4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林松逸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29 │
│  │34,629元│     │3 月4 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林松逸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79 │
│  │44,077元│     │3 月4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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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