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孫毓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孫毓婷於民國108 年0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
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2,279元( 含本金
38,891元、利息3,388 元) 及其中38,891元自民國109 年03
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相對
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
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
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 息起算│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序號│(新臺幣)│ │日 │ │式 │
├──┼─────┼─────┼─────┼─────┼─────┤
│ 001│38,891元 │孫毓婷 │民國109 年│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3 月7 日 │ │1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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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
│序號│(新臺幣)│ │日 │日 │方式 │
├──┼─────┼─────┼─────┼─────┼─────┤
│ 001│38,891元 │孫毓婷 │民國109 年│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 │ │3 月7 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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