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88號
PTDV,109,司促,3788,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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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戴心瑜 

      薛懋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戴心瑜前於民國103 年至105 年間,邀同債務人薛懋
  騰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22,276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戴心瑜自108 年11月17日起未依
  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23,929 元,及自108 年10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 年11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薛懋騰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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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