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戴心瑜
薛懋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戴心瑜前於民國103 年至105 年間,邀同債務人薛懋
騰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22,276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戴心瑜自108 年11月17日起未依
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23,929 元,及自108 年10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 年11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薛懋騰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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