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75號
PTDV,109,司促,3775,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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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寶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孫居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得請求孫居成給付35萬元之依據(例如契約書或其他債
  權契約書。
二、提出債務人孫居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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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