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13號
PTDV,109,司促,3713,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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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代 理 人 許展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俊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故請提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
  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購買契約書、統一發票、出貨單,或其他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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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