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代 理 人 許展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俊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故請提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
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購買契約書、統一發票、出貨單,或其他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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