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陳冠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查核台端所提出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尚無法查知個
人戶籍資料,故請提出相對人陳冠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至院供參。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8,745 元之計算式,並釋明其計
算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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