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59號
PTDV,109,司促,3659,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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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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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