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3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鍾家蓁即鍾琴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柒萬伍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壹
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玖萬伍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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