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76號
PTDV,109,司促,3576,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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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郭齊芸即郭曉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
  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
  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ALL PASS現金卡借款約
  定書( 占協商債權100%) ,合先敘明。
㈡、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㈢、相對人於民國93年4 月1 日與聲請人訂立ALL PASS現金卡借
  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雙方約定於
  94年3 月31日清償。於借款期間屆至,而立約雙方對本借款
  約定書之內容無書面異議時,本約定書即以同一內容繼續延
  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
  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
  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5年4
  月9 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尚積欠31,541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郭齊芸即郭│自民國95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31,541元│曉芸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
│  │    │     │月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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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