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岱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溫寶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戶政資料,債務人" 溫" 寶珍係" 温" 寶珍,應具狀予 以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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