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84號
PTDV,109,司促,2684,2020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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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
債 權 人 紀倍宗 
債 務 人 徐瑞昇 

      徐蘇珊 

      徐惠玲 

      徐瑞山 

      徐瑞林 



一、債務人應共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每佰元每日一角之違約金,並共同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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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