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紀倍宗 上列聲請人與徐瑞昇等五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二、請陳明本件究欲請求相對人負「連帶」責任抑或「共同」清 償責任。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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