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84號
PTDV,109,司促,2684,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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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紀倍宗 
上列聲請人與徐瑞昇等五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二、請陳明本件究欲請求相對人負「連帶」責任抑或「共同」清
  償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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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