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67號
PTDV,109,司促,2667,20200522,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67號
債 權 人 幸聖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晏 


債 務 人 翔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翔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聖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