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蘇玟華
朱慧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陸仟捌佰玖
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