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52號
PTDV,109,司促,2652,2020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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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蘇玟華 


      朱慧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陸仟捌佰玖
  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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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