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74號
PTDV,109,司促,2574,20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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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債 務 人 吳振諒 


      林杏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已
  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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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