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49號
PTDV,109,司促,2249,20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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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邱宥溱即邱藝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參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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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