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亞蓓、柯宥安即顏雪紅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追加顏雪紅之繼承人柯振珅為債務人。二、聲明載明「債務人楊亞蓓即顏雪紅之繼承人、柯宥安即顏雪 紅之繼承人、柯振珅即顏雪紅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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