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17號
PTDV,109,司促,2217,2020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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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亞蓓柯宥安即顏雪紅之繼承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追加顏雪紅之繼承人柯振珅為債務人。
二、聲明載明「債務人楊亞蓓即顏雪紅之繼承人柯宥安即顏雪
  紅之繼承人、柯振珅即顏雪紅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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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