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77號
PTDV,109,司促,1877,20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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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
債 權 人 三澤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清 
債 務 人 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及命其補正之文件,
  均未就yahoo 賠償金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予以釋明,該部分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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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澤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