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05號
PTDV,109,司促,1805,20200508,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娥 


一、債務人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應於李炯頤之遺產範圍內
  和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捌
  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