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分割契約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19號
PTDV,108,重訴,119,2020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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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旭桂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溢惠 
      謝姈蓉 
      王意茹 
      王凱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分割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7,3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8,8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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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