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2號
PTDV,108,訴,342,2020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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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有義 
訴訟代理人 高愛珠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巖秋月 
      巖安美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322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 萬9,3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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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