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7年度,26號
PTDV,107,原訴,26,2020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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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IGNACIO PENA DEL RIO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澤唯(原名:吳志明)

      李仁傑 
      蔡孟其 
      曾振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53,5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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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