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傅耀東 訴訟代理人 傅玉燕 曾明馨律師被 告 陳超英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廖椿堅律師被 告 林添進即林朝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宜葶即林朝雄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添發即林朝雄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被 告 劉孟怡 劉沛怡 劉心美 劉心耿 劉心坦 雷渝相 雷渝林 雷東林 雷台澎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盧利富 被 告 雷彩鳳 雷小麗 兼 上六 人訴訟代理人 雷小娟 被 告 陳弘緒 陳郁英 陳白英 陳英英 陳溫英 兼 上四 人訴訟代理人 陳維正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移墳墓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前次庭期未就未到場當事人行一造辯論判決程序,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 年7 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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