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移墳墓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6號
PTDV,106,重訴,56,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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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傅耀東 

訴訟代理人 傅玉燕 
      曾明馨律師
被   告 陳超英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廖椿堅律師
被   告 林添進即林朝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宜葶即林朝雄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添發即林朝雄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被   告 劉孟怡 
      劉沛怡 
      劉心美 
      劉心耿 
      劉心坦 
      雷渝相 
      雷渝林 

      雷東林 

      雷台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利富 
被   告 雷彩鳳 
      雷小麗 
兼 上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雷小娟 
被   告 陳弘緒 
      陳郁英 
      陳白英 
      陳英英 
      陳溫英 
兼 上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維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移墳墓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因前次庭期未就未到場當事人行一造辯論判決程序
,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 年7 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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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