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0號
PTDM,109,附民,30,202005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邱富國


被   告 邱宇泓


      曾騰樟


      陳吉隆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訴字第55號傷害案件(嗣改分為109 年度簡
字第50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