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憬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43號、108 年度偵字第257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參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憬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578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袋3 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陳憬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578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殘渣袋3 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4 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91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附卷可佐(見108 偵2578號卷第16頁),足見扣案之殘渣 袋3 個均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 ,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