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373號
PTDM,108,易,1373,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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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青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7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青峰於民國108 年6 月8 日20時18分 許起,在臺北市某處以電腦設備連上網路(登入之IP位址為 :114.24.217.253),並於進行「暴雪英霸」線上遊戲時, 以其遊戲ID「WINNER#41187 」在當時參與遊戲者均得共見 共聞之遊戲聊天室視窗內,以「垃圾JOBA」、「幹你老木」 、「死肉腳」等字語辱罵告訴人蕭偉民(遊戲ID:JOBA#38 58),適告訴人在屏東縣○○市○○街0 ○0 號住處亦以電 腦設備連上網路進行「暴雪英霸」線上遊戲,見被告送出上 開話語後,回覆「你再說一次」等語,被告即在線上之網友 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續以「說你媽啦」、「去吃大便啦 」、「笑死人」等字語公然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案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 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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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